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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州市某企业向浙江台州检验检疫局报检了4批出口澳大利亚的木制玩具,并提出了熏蒸。台州局在熏蒸时发现熏蒸货物中混杂着空箱子,经调查发现是该公 司报检的其中两批出口货物的包装箱。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两批货物并未完成生产,两批货物货值共40692.8美元、1754纸箱,该公司出境检疫物未 完成生产就报检出口,报检熏蒸货物明显与实际不符。企业报检的检疫物与实际不符,且明知货物未生产好仍以空钢边箱蒙混熏蒸。台州局依法对该企业实施了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进出境植物产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才能进出 口,检疫物品种不同,进出口的国家不同,其检疫标准和除害处理的要求也各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明确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须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本案涉案企业检疫物未完成生产就报检出口,并将空包装夹杂在同时报检的其他批次货物中进行熏蒸,等待货物生产好后就装货出口,该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检疫安全隐患。此案类似情形在进出口植物产品的企业中并不少见,不少企业为了维系客户关系,盲目 听从客户安排,忽视国家法律法规,抱着侥幸心理,不如实报检以图蒙混过关。此案警示进出口企业:要熟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
(三)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